序号 |
2 |
发言日期 |
2015-03-23 |
发言时间 |
16:45:54 |
发言人 |
林逸洲 |
发言人职称 |
协理 |
发言人电话 |
(03)579-5222 |
主旨 |
本公司董事会决议103年股东常会通过之私募普通股案, 剩余额度於剩余期限内不继续办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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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条款 |
第 16款 |
事实发生日 |
2015-03-2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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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 |
1.董事会决议变更日期:104/03/23 2.原计画申报生效之日期:NA 3.变动原因: 1.本公司於103年6月27日股东常会通过,於不超过参仟万股之额度内,办理私募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,於股东常会决议日起一年内分二次办理。 2.未募集之剩余额度10,900,000股,於剩余期限内亦无法继续办理。 未募足之款项不影响原计划之执行,依私募相关规定报请董事会通过后,提请股东常会报告。 4.历次变更前后募集资金计画:不适用 5.预计执行进度:不适用 6.预计完成日期:不适用 7.预计可能产生效益:不适用 8.与原预计效益产生之差异:不适用 9.本次变更对股东权益之影响:不适用 10.原主办承销商评估意见摘要:不适用 11.其他应叙明事项: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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