序号 |
1 |
发言日期 |
2015-03-13 |
发言时间 |
17:06:46 |
发言人 |
林逸洲 |
发言人职称 |
协理 |
发言人电话 |
(03)579-5222 |
主旨 |
陈锦溏、张致豪、陈仁宪违反证券交易法案件与合邦电子签立 和解协议达成和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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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条款 |
第 2款 |
事实发生日 |
2015-03-1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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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 |
1.法律事件之当事人、法院名称、处分机关及相关文书案号: 当事人:合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、陈锦溏、张致豪、陈仁宪 法院名称: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相关文书案号:台湾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诉字第1号 2.事实发生日:104/03/13 3.发生原委(含争讼标的):陈锦溏、张致豪、陈仁宪等因证券交易法案件与公司进行调解。 4.处理过程:经协商,已达成和解并签立和解协议,公司不再对该三人追究任何责任。 5.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:可取得新台币柒佰万元整。 6.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:无。 7.其他应叙明事项: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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